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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2日 星期一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中):以恐懼作為操控的手段

作者:徐思寧,陳潔晧

Bob是一名兒童性侵加害者。根據他的估計,被他性虐待的兒童約80至100名。他的犯罪行為從觸碰孩子的生殖器,到插入性的侵犯行為。這些犯行均是他在托兒所工作或擔任保姆期間發生。Bob回溯自己控制孩子的片段:

「『離開我的妹妹,離開我的妹妹!』我走去握著他的雙手,向他大喊,要他回到自己房間,否則他會是下一個。我記得他看著妹妹,妹妹看著他。他們眼神交流,沒有說話,但他們的眼神說明了一切:對不起我幫不了你。所以他回到了他的房間。我關上門,繼續虐待他的妹妹。」Bob說自己看到孩子露出放棄的眼神時,會感到非常興奮。他覺得自己贏了。(註一)


【製造畏懼的操控手段】

兒童性侵加害者善於運用多種策略,使孩子配合和保持沉默。加害者除了會透過與孩子建立友誼和表達關愛來誘騙目標兒童外(註二),有些加害者更會運用威脅及暴力的手段,操控孩子的情緒和行為,阻嚇受害兒童對外揭露。許多童年性侵受害者選擇延宕至成年後才揭露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害怕加害者的報復。

加害者威脅的手段多變,有些是明顯的暴力威脅,有些則是幽微的心理操控。當兒童受到威脅時,他們可能難以判斷加害者的威脅是否真實、威脅是否可以執行。加害者的威脅和操控行為,會引起孩子的恐懼,使兒童難以揭露性虐待。這份加害者施加的恐懼,像一個無形的枷鎖,蔓延至受害孩子往後的成長。這種恐懼在性虐待停止後,仍會持續很長時間,直到受害兒童長大成年。在某些情況下,加害者施加的壓力或威脅,更可能迫使受害兒童撤回或否認性虐待的指控。

【威脅傷害孩子的家人】

加害者善於利用兒童純真善良的本性進行威脅。加害者往往會利用孩子想要保護重要家人的強烈慾望,威脅傷害目標兒童希望保護的對象,從而控制孩子配合和保持沉默。不少受害兒童被威脅若果他說出去,便會傷害他的父母或手足。

澳洲一名學生Renny遭到學校的教師性侵害。這名教師威脅要在學校給他麻煩,使他留級,也威脅給他的父母帶來麻煩,還威脅傷害他的妹妹。「當時我還不理解他對我做的事,但我已足夠理解我不希望這事發生在妹妹身上。」(註三)由於加害者施加恐懼,許多受害者在當時沒有揭露。

除了明確說出威脅傷害孩子的家人,加害者的威脅可以透過暗示發揮作用。英國一名兒童性侵累犯這樣描述這種操控的手段:「不需要使用任何詞彙,便可以勒索。在某些情況下,他們的手足會來找我......我從來不會進行威脅,我根本不需要這樣做......」(註四)

加害者利用兒童想保護家人或想保護的對象來進行威脅,或利用受害者無法保護手足的罪惡感與無力感使受害者保持沉默。受害兒童即使具有環境支持與保護的條件,仍有可能因家人會被傷害的恐懼感而無法求救。在這種情況下,加害者無需使用言語威脅,只要加害者存在於現場,受害者就可能陷入持續恐懼的創傷狀態中。在創傷狀態中,受害者有可能進入近乎癱瘓、僵化的狀態,而難以做出任何尋求保護的行為。

【威脅傷害另一個孩子】

兒童性侵加害者有時以傷害另一個孩子或受害者的同儕作為威脅。

英國一名家庭教師性侵害8名9至13歲的女學生超過11年。他讓受害者保持沉默的其中一個方法,是利用自己的孩子進行勒索。他會告訴受害者:「我有一位與你同齡的孩子。如果你說些什麼,我的孩子會受苦。」加害者向研究者表示:「我非常有信心,孩子們不會說什麼,否則我就不會犯法。」(註五)

即使加害者威脅傷害的不是兒童的家人,兒童也可能因為有人會受到傷害而感到恐懼。加害者利用的是兒童對所有生命愛的天性作為威脅手段。在這種狀況下,即使加害者威脅傷害的人不是實際存在的對象,兒童也難以有足夠資訊判斷,使他們在求助時感到猶豫而恐懼。

【傷害孩子的寵物】

有部分兒童性侵加害者以兒童的寵物作為威脅傷害的對象,甚至會真實傷害兒童的寵物。

澳洲維多利亞州一名男孩Dominic George在一所孤兒院遭受到舍長的性侵害。當時他才四歲。後來Dominic George的母親接他回家中短住,媽媽發現他展現不符合其年齡的性化行為。她向孤兒院投訴並報警。當舍長發現他們找過警察後,他殺死了Dominic George的寵物兔作為警告。舍長更向他說:「如果你再說其他話……我將永遠不會忘記。兔子的身體還在牠原來的地方,但頭在我床上的枕頭下。」(註六)

對多數兒童而言,對家人的愛與家中寵物的愛是沒有差別的,有時候可能甚至更為親密。加害者透過傷害或殺害兒童寵物的行為,對年幼的兒童而言,就如同傷害其家人一樣恐怖。加害者利用兒童對動物以及對生命的愛與聯繫,作為虐待及威脅的手段。

【死亡威脅】

澳洲一名男生遭受到校長性侵害。這名校長是天主教的教友。有一天,這名校長帶這名受害者及另外兩名男孩去停屍房。校長拉出一個鐵櫃,向男孩展示櫃中的屍體。然後校長說:「這個人是邪惡的。他死於癌症。邪惡的人會被困在永恆的地獄中腐爛。如果你不按照我所說的所有事情去做,這便會發生在你身上。」 (註七)

少數職業上可以接觸到屍體的加害者,會濫用自身職權及受害者對死亡的恐懼,展示屍體,作為性虐待威脅的手段。有些加害者會透過展示動物的屍體或屍體的影像,同樣達到對兒童死亡威脅的效果。

【威脅散佈裸照】

近十年不少兒童性侵加害者更會利用網路的社交媒體進行威脅,要求受害者噤聲。

澳洲一名籃球教練透過臉書的個人訊息,向一名16歲的籃球隊女隊員進行性誘騙。這名教練在她不知情的狀況下,從她的手機取得了她的裸照。他聲稱將照片張貼在網路上,試圖勒索該女孩。(註八)

取得兒童隱私照片或個人資料,並對未成年人進行性勒索的犯罪行為,近年來快速增長。這個現象與現代社會智能手機與網路普及有直接關聯。加害者不需熟識受害者,就可能取得受害者不想公開的資訊及人際網絡關係,並以此為性勒索的手段。即使受害者拒絕加害者的性勒索,加害者依然可以散佈受害者訊息及影像來傷害受害者。

在這種互動下,即使受害者與加害者之間沒有實際的身體接觸,受害者依然遭受到嚴重的性虐待傷害。這種非直接身體接觸的性虐待,常因為社會觀念上以為直接身體接觸的虐待比較嚴重,而忽略網路性勒索及個人隱私照片散佈對受害者所帶來的持續影響。

當網路作為加害兒童及青少年的手段時,擴及的層面可能會非常廣泛,同時也難以掌控對受害者未來的影響。加害者可能會將受害者的資訊與影像上傳到公開的網路平台上,使受害者無論如何向網路平台申訴或遠離自己本身的社群網絡,也無法脫離隱私遭受公開的傷害。

【身體暴力】

有些性侵加害者會對受害小孩同時施加身體暴力。暴力的形式很多,有些操控的行為非常陰險,使受害者難以描述或命名。

受害者BAS在澳洲一所天主教學校讀書。每當他在學校被師長盯上時,學校的修士McCarthy,會強迫他選擇「皮帶」或是「性教育」。BAS說他不想被打,他總是選擇「性教育」。他說:「我仍然感到自己是一個有罪的人,因為我是一個會說『好的,我為你自慰,因為我不想被打』的人。」(註九)

加害者會利用兒童與青少年對什麼不適當對待還沒能清楚分辨之際,混淆性虐待與對錯之間的關係。無論兒童與青少年犯下任何大小過錯或是甚至沒有犯錯,加害者均以體罰及性虐待來解釋這是孩子做錯事的結果。

許多長期受虐的兒童,難以辨認加害者的錯誤資訊,而誤認自己是做錯事而受到懲罰。加害者試圖將性虐待的責任歸咎受害者。受害者可能會認為自己應對性侵害經歷負責。這種心理控制使受害者很難對外揭露。

一個鼓勵體罰、剝奪兒童權利的社會,會滋養加害者的暴力行為,使受害者遭受性虐待時,更加難以求救。

【擺脫不了的跟蹤】

有些加害者會無預期的出現在受害者的生活中,即使受害者已經離開他本來生活的地方或就讀的學校,加害者卻如影隨形,持續出現在他們的生命裡。

澳洲一名受害者Adeline在14歲時被學校的牧師性侵。這名牧師常拜訪Adeline的家,而且更在她的家中性侵她。畢業後,Adeline搬到另一個州生活,但這名牧師有一天卻站在她的新家門口。「我以為我可以離開他,但他跟隨著我......他總會找到我,然後敲門。」(註十)

在大部分狀況下,兒童與青少年要改變自己的生活環境與條件是非常不容易的事。很多受害者難以迴避持續受到性虐待傷害,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他們無法脫離他們自身的生活環境。當受害者持續忍耐加害者的虐待,一直到環境條件自然改變,例如受害者從學校畢業,受害者可能會感到如釋重負。但加害者如影隨形的騷擾、跟蹤,會使受害者感覺難以擺脫過往的惡夢,並有可能持續感受到再次受到傷害的危險。

許多受害者在身邊毫無保護條件下,可能會試圖與加害人保持一定的關係。在這種狀況下,受害者試圖使用自己有限的資源,掌控環境以取得安全感。加害者持續性虐待的惡意行為,對條件有限的受害者而言,就像惡劣的環境一樣,是無奈必須適應的一部分。

在這種情形下,若周遭的人誤解受害者是意願或主動與加害者發生性關係,會使受害者的生存條件更為嚴苛。

【認識犯罪手法,為了更有效保護兒童】

兒童性侵受害者要向外說出自己的受害經歷,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除了需要面對性侵帶來的創傷,受害者更可能面臨加害者的威脅與恐嚇。兒童性侵加害者所運用的威脅策略多樣,特別當加害者是擔任兒童教育或照顧的工作者,他們更會利用機構賦予的職權,操控孩子的行為及心理,使受害兒童難以求救。

我們必須更理解加害者的犯罪手法及如何讓受害者保持沉默的手段,我們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兒童。有關加害者可能會以何種方式讓孩子感到恐懼的知識及討論,會使我們更能覺察受害兒童的求救訊號。我們也能透過理解加害者的犯罪手法,營造一個他們難以犯行的兒童生活及學習空間。

【註解】

註一:Sullivan, J., & Quayle, E. (2012). Manipulation styles of abusers who work with children. In M. Erooga (Ed.), Creating safer organisations: Practical steps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children by those working with them. Chichester, West Sussex: Wiley. P. 92.

註二:有關兒童性侵受害者如何以關愛作為控制手段,請詳閱《人本教育札記》2021年1月第379期,文章《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上):當關愛成為一種傷害的手段》,頁72-79。

註三: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8.

註四:Colton, M., Roberts, S., & Vanstone, M. (2010). Sexual abuse by men who work with children.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19(3), 345-364.

註五:Colton, M., Roberts, S., & Vanstone, M. (2010). Sexual abuse by men who work with children.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19(3), 345-364.

註六: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9.

註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9.

註八: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8.

註九:Exhibit 28-0006, Statement of BAS, Case Study 28, STAT.0570.001.0001_R at 0003:21, 0007:50. 

註十: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9.

◎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3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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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上):當關愛成為一種傷害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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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 星期三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上):當關愛成為一種傷害的手段

作者:徐思寧,陳潔晧

澳洲一名兒童在1970年代遇到童軍領隊的性虐待。他並沒向第三者揭露,「因為他是我的英雄,我仰慕和崇拜的人,所以我什麼也沒有做。」(註一)

在機構環境下發生的兒童性侵害事件,加害者大多是兒童熟悉、掌有權力或擁有權威的人士,而且很多加害者是負責照顧及教育兒童的成人,例如教師、體育教練、神職人員或保育人員等。這種情感上的依附,使兒童揭露的過程變得非常複雜,阻礙了受害者向第三者說出性侵害的事情。這種影響可以延續到性侵害發生後的多年依然存在。


【加害者讓孩子難以求救的多重手段】

加害者讓兒童保持沉默的手段並不是一個制式化的流程。加害者會根據目標兒童的個性、家庭背景、特定的情境,調整他們讓孩子說不出口的策略。

這些策略和手段多變,除了較容易察覺和命名的威脅、恐嚇和暴力手段,加害者更會利用幽微的行為操控孩子的情緒和行為,阻礙小孩向其他人說出侵害的經歷。這些心理操縱的手段,彷彿施加了透明魔法,使受害孩子和孩子身邊的成人看不見這些隱形的操控。


【用愛包裝的傷害】

「這說出來可能很奇怪,我在那裏有某種特別的聯繫……可能是因為我被誘騙或類似的事吧。我仍然覺得自己不想這個人惹上麻煩。不過我確實想說點話,不讓這個人可以再做一次。」Grant Lee。

Grant Lee是一名男性性侵受害者。他在青少年拘留中心期間,一名神父與他成為好朋友。他生命中從來沒有任何人如同這位神父一樣,這麼關心他、留意他及照顧他。而這名神父後來性侵了他。(註二)

很多兒童性侵受害者如同Grant Lee一樣,對加害者的情感是非常矛盾和感到困惑。因為加害者可能在孩子生命中建立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心靈及情感地位,即使孩子知道自己受傷害了,但依然關心加害者的身心狀況,不想因為揭露性侵,而傷害到他。

孩子對揭露性侵後,加害者可能面臨坐牢和失去工作等影響,會感到強烈的自責和愧疚。因為受害者與加害者深厚的情感連結,使受害者相信,若說出性侵害的經歷,是背叛加害者的行為。這是加害者進行兒童性誘騙的作用。

兒童在成長期間發展情感上依附的關係,是關鍵的發展任務。當加害者利用這份關係來加害兒童時,受害的兒童很容易感受到生存的危機。這份信任與情感上的依附可以是兒童生活中保持內在平穩非常重要的元素。當情感上的依附受到危害時,孩子會陷入情感與生活面臨重大改變的抉擇中,在這情境下,兒童往往會選擇保持沉默。


【兒童性誘騙的策略】

兒童性誘騙是兒童性侵加害者常用的手段。加害者利用自己的身分及職權,進入孩子的生活。加害者會營造與孩子相處的機會,從免費提供補習、帶孩子去郊遊、一起打電動、社交媒體頻繁的交換訊息和照片等,慢慢經營一段獨特的關係。

加害者透過培養出孩子與他之間深刻的情感連結,讓孩子信任他,尊重他。這些關係的經營,可以長達兩三年。然後加害者開始與孩子有更多的身體接觸,慢慢升級至性侵害的行為。此時,加害者會以自己的權威、地位和豐富的生命經驗,辯稱他與孩子的互動是關愛、是照顧、是友誼,並非侵害。

加害者以多年的時間,培養孩子對他的尊重和愛。這使性虐待的行為發生時,不易引起孩子強烈的反對。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發現,有2.6%參與「保密面談」的倖存者中,相信加害者曾是愛他們的。(註三)正是這份獨特而深厚的情感連結和信任,讓孩子在性侵害發生後,掩蓋了孩子對性互動發生時帶來的困惑,也因為信任和愛,所以孩子會順從加害者,即使感到疑惑,也依然保持沉默。




【取得孩子的同情】

性侵加害者更會利用兒童純真的善意和善良的人性,取得兒童的同情,使兒童即使能辨認傷害,但也無法向第三者說出自己的困境。一名兒童性侵加害者這樣形容他控制兒童的手段:

「在大多數情況下,我會跟孩子『分享』我生活中的各種片段。我會告訴他們我有多忙碌、多疲累、被誤解、感到孤獨……然後我會跟他們說,沒有他們的友誼、理解和支持等等,我無法為那麼多人做那麼多事。」(註四)

加害者在孩子面前呈現自己脆弱和受傷的一面,索取孩子的支持、安慰和協助。他們會告訴孩子,他們很累,因為幫了很多人,做了很多額外的工作,得到很多人的感謝和尊敬,只有孩子理解他的處境。加害者塑造自己為被看輕的殉道者,除了讓孩子同情他外,也在建立一個具有影響力的形象,讓受害者覺得即使說出去,也沒有人會相信。


【利用孩子的友誼】

不少兒童性侵加害者會利用孩子對他們的友誼及依賴,使受害者保持沉默。澳洲昆士蘭州一個針對182名在監獄服刑的兒童性侵害罪犯的研究發現,加害者會告訴孩子,他希望孩子不想失去與他的關係。這意味如果孩子說出去,代表孩子破壞了這段友誼。加害者也會告訴孩子,如果孩子告訴任何人,他會被抓去坐牢。這意味孩子的行為是讓加害者是否入獄的關鍵。(註五)加害者更會威脅孩子若說出去,他會自殘,甚至會自殺。(註六)

當加害者有意識營造與孩子的關係一段時間後,也意味著加害者參與了孩子一部分成長的歷程。加害者會利用孩子發展歷程的需求,製造孩子說不出口的困境。加害者操控孩子對友誼的渴望與困惑,製造孩子內在衝突的矛盾。當孩子意識到自己的求助有可能傷害到這份關係或使加害者坐牢,部分孩子可能會感到害怕或愧疚。很多較為年幼的受害者不希望會有任何人受傷,在上述困境中,他們會感到無助而完全無法做出任何決定。較為年長的孩子則可能因為揭露會傷害這份友誼,而對生活中的人際關係與信任感到深刻的困惑。


【控制孩子的生活】

兒童性侵加害者控制孩子保持沉默的另一個手段,是透過滲透進孩子的生活,使孩子覺得自己別無選擇。加害者讓孩子感覺到加害者可以預測孩子在哪裡、會做什麼、甚至能掌控孩子的生活。
加害者進入孩子生活的方法很多。例如老師可以透過其他學生提供的資訊,掌握目標兒童的行蹤。老師也可以直接打電話給家長,調整目標學生的生活安排,例如跟父母要求把孩子課後留下加強補課。

加害者更可能會不預期的出現在孩子的生活中。澳洲一名男孩Laurence Peter每次被高中藝術老師性侵後,加害者都會在侵害發生後幾小時內,出現在他家,與他家人一起用餐。加害者這些行為彷彿跟性侵害沒有直接關係,但對受害孩子而言,他的生活根本無法脫離與加害者的關係,覺得加害者如影隨形,自己則無可遁逃。

除了生活上的控制,受害孩子更會感到加害者不會離開他們的生命。有不少狀況下,即使性侵害停止後,加害者依然與兒童保持關係多年。這是兒童性誘騙的作用,加害者透過持續滲透孩子生活,以確保孩子繼續保持沉默。上述的性侵受害者Laurence Peter成年結婚後,與太太去野外露營時,性侵他的高中老師出現在營地中。Laurence Peter與太太睡在帳篷內,加害者則睡在他自己的車內。Laurence Peter形容加害者「擁有太多的控制權。 他一直入侵我的生活直到他過世。」(註七)


【兒童性侵防治的關鍵】

兒童及青少年在經歷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性侵害的經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兒童性侵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當中有十分之一參與調查的倖存者更是他們人生中第一次揭露性侵。

兒童性侵加害者會利用兒童愛與信任的本質,接近與侵害兒童,並使其保持沉默。而孩子即使揭露傷害,遠離加害人,仍必須面對內在的矛盾與痛苦。

兒童性侵害,特別是熟人性侵,通常是加害者經過長久經營的犯罪。「你要勇敢說不」、「你要勇敢拒絕」、「你要勇敢說出來」這些話,對受害者來說,可以像是千斤的指責。我們思考兒童性侵害防治的教育與宣導時,不能脫離兒童性侵害罪行發生的環境脈絡,不能脫離人際關係的情境因素,想像兒童性侵害只是身體被侵犯的霎那。從來不是受害者不勇敢,受害者往往已經承擔和背負太多事情。

揭露性侵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很多不同的因素阻礙了受害者揭露事件。我們必須理解兒童揭露性侵的複雜性,特別是性侵加害者如何控制孩子,如何透過多變而且難以發現的行為與手段使孩子保持沉默。當我們能貼近受害者的困境和心情,才能營造孩子可以安心傾訴的關係和環境,讓孩子不用獨自一人面對困境。
 

【註解】

註一: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19.

註二: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0.

註三: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19.

註四:Sullivan, J., & Quayle, E. (2012). Manipulation styles of abusers who work with children. In M. Erooga (Ed.), Creating safer organisations: Practical steps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children by those working with them. Chichester, West Sussex: Wiley. P. 93. 

註五:Smallbone, S. & Wortley, R. (2000). Child sexual abuse in Queensland: Offender characteristics and modus operandi. Queensland: Queensland Crime Commission and Queensland Police Service, Brisbane. P. xviii.

註六:Paine, M. L.,  & Hansen, D. J. (2002). Factors influencing children to self-disclose sexual abuse. Clinical Psychology Review, 22(2), p.283.
註七: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4: Identifying and disclosing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1.

◎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3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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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誘騙(Sex grooming) 

兒童性誘騙:偽裝成善意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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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掩蓋的罪行,不能再迴避的痛苦 — 澳洲政府如何面對兒童性侵  

2022年8月22日 星期一

兒童性誘騙:偽裝成善意的惡行

 

 文︱徐思寧(《蝴蝶朵朵》繪者)

每個孩子都期待自己受朋友歡迎,得到師長的喜愛。然而,兒童性侵加害者卻利用孩子這份純真的期待,以「關愛」之名,引導兒童進入性侵的圈套。

兒童性誘騙:利用信任的犯行

不少兒童性侵受害者在回溯性侵的歷程時,都會描述加害者起初對自己的寵愛及給予自己特別待遇。孩子無法預料,師長及成人的關愛,卻是性侵加害者常用的加害前奏。

兒童性誘騙(sexual grooming)描述了性侵加害者以各種控制及操控手段,與孩子建立信任,製造機會與孩子發生性互動,並使之正常化的行為。

一位童年性侵受害者說:「在這段經歷裡,信任扮演一個關鍵的角色。信任使我順從,使我無視所感到的疑惑。要不是這份信任以及加害者持續經營的尊重,一切事情將無法發生。」(註一)

兒童性誘騙通常是一個漫長的歷程。加害者往往會緩慢地展開他的佈局。過程牽涉心理的操控、幽微的互動、漫長的計畫。這是成人經過精心計算和預謀的行動。

在性誘騙的初期,加害人會意圖讓受害者感到互動是舒服的。他會製造機會與孩子接觸,透過與孩子建立情感連結與信任關係,取得孩子的順從。然後加害人會慢慢把行動升級為侵害行為,並操控受害者的心理狀態,使受害者對性侵保持沉默,同時以控制的手段維持性侵的隱密性,避免性侵被發現。

兒童性誘騙的階段

兒童性誘騙普遍有數個階段。加害者會以友善的偽裝,拉近與孩子之間的距離,攻破孩子的心防,進而營造機會侵犯孩子。以下為兒童性誘騙常見的階段──

■  做朋友

為了取得孩子的信任與信賴,加害者會對孩子表示友好,例如對孩子有興趣的事物表現熟悉,熱心提供幫助或教導等。有些時候,加害者會藉保護受到霸淩或種族歧視的學生之名,找機會親近孩子,取得孩子的信任。受害者Alberto(化名)在十一歲時移民到澳洲,受到同學霸淩。學校的神父站出來保護他,為他提供額外的課業輔導。這對需要適應新環境的孩子來說,是很重要的支持。神父與Alberto也越來越親近,神父開始會撫摸Alberto,後來更強暴了他(註二)。

■  建立特別及獨有的關係

加害者會創造與孩子獨特的關係,例如老師在班級特別偏愛某位學生,特別關注她,會給予她特別待遇或獎勵,使孩子感到自己很特別。加害者會向孩子表達喜愛之情,與孩子分享秘密。加害者營造特別的關係是為了把孩子孤立於父母及同儕之外,使孩子遠離人際安全網。

■  投放大量注意力

孩子會感到自己得到加害者大量的關注,加害者甚至會跟小孩建立如同家長的角色(pseudo-parental role)或彷如情侶的關係。

■  給予及撤回禮物

加害者會透過給予及撤回優待或其他好意,來增加對孩子的控制。這是一種情緒控制的手段,以撤回關愛來換取孩子的順從。

■  增加與孩子的親密互動

加害者會慢慢嘗試與孩子有一些身體接觸,例如角色扮演遊戲、呵癢、摔跤等。加害者會透過這些與「性」無直接相關的身體接觸(non-sexual touching),來測試孩子的抵抗度及敏感度。

■  展示色情物品或談論「性」

加害者可能會給孩子看色情照片或電影影片、跟孩子談有關性的話題,使孩子熟悉性行為,並促發孩子對性的羞恥感與罪疚感。

■  孤立孩子

加害者會引導孩子對性侵保持沉默,並孤立孩子遠離於家人、同儕及團體的支持,避免性侵被發現。

不是每個受害者都會經歷所有性誘騙的階段,有些加害者很快從親近的關係,跳躍至侵害的行為。加害者也可能在性誘騙的過程中,同時使用暴力、脅迫、欺騙或設下圈套等手段,使性侵得以開始,甚至持續多年。

依據對象年齡調整手段

兒童性侵加害者更會隨目標兒童的年紀,調整性誘騙的手段。針對較年幼兒童的社交技巧尚在發展階段,不容易辨認不適當的人際互動,性侵加害者會花時間與心思跟家長建立關係,取得家長的信任,從而製造更多與兒童獨處的機會。

相反,若加害者的目標對象是較年長的青少年,因青少年的社交技巧已較為成熟及較為獨立,加害者則不會花那麼多時間與他們的家長建立關係,加害者會把時間投放在青少年身上。這類型的性侵誘騙行為更可能會以「戀愛」為包裝,讓青少年誤以為自己跟加害人是情侶關係。

校園的兒童性誘騙

當校園發生兒童性誘騙時,加害者可能是在學校出現的老師、體育教練、課後輔導老師、社工、輔導員、校車司機、警衛或志工。性侵加害者會利用自己職權的身分、師生權力關係、學校的教育環境及教育體制的特點,來進行性誘騙的加害行為。

澳洲的皇家調查委員會2017年發表兒童在機構(如學校、教會、育幼院)遇到性侵的調查報告。報告發現兩個條件會增加兒童在學校遇到成人性侵的危機。(註三)

■  條件一:成人與兒童有單獨相處機會

單獨相處讓成人更容易對兒童進行一步步的誘騙,並使二人的互動從純真、正常的互動,有機會升級至非法的性互動而不被發現。例如老師在閉門的教室為一位學生補課、老師駕車載學生去遊玩、學生在老師家過夜等。

■  條件二:成人與兒童建立牽涉身體接觸或情感連結的關係

這因素讓成人有機會從專業界線容許的行為,演變為侵害的行為。例如體操隊的隊醫利用與體操隊員有親密身體接觸的機會,性侵孩子,或老師以性教育之名,觸碰小孩下體。

條件一與條件二更會互相連結。若校內成人只有機會與兒童單獨相處,卻沒有機會跟兒童建立親密關係的話,孩子對不親近的成人之肌膚接觸會較敏感和抗拒,成人便很難把互動行為升級至具有性意涵的身體接觸和互動。

反之,若老師有機會與兒童身體接觸或建立有情感連結的關係,但沒有機會與孩子獨處,與孩子相處的空間都有其他老師或學生在場,老師便很難進行性侵犯。

兒童的多重受虐處境

校園的性侵加害者在對兒童性誘騙時,常會「巧妙地」使用權力與暴力。大部分兒童性侵受害者,其實都同時經歷其他形式的不適當對待。

根據美國一項關注兒童虐待的研究,94%的兒童性侵受害者同時經歷其他形式的不適當對待。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也有十分相近的結果,78.7%的童年性侵受害者表示他們同時經歷了情緒虐待,51.9%的受害者則同時經歷身體虐待。(註四)

老師與學生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本來就讓學生很難拒絕老師的任何要求。老師可以輕易利用師長權威,誘導學生進入性誘騙的圈套。

部分性侵加害者更利用老師的權力,對學生進行體罰或情緒虐待,協助自己對學生進行性誘騙。例如當老師對學生時而體罰、恐嚇、侮辱及威脅時,學生便很難拒絕這位老師所給予的「疼愛」。因為拒絕這位老師的「善意」,意味著自己可能成為下一個被老師處罰的對象。在這種微妙的關係下,學生可能無法拒絕老師有關性的要求或互動,變得更為順從,並且更難向外求救。

不讓加害者躲於暗處

兒童性誘騙可以發生在很多不同的場域,學校、教會、童軍,甚至親戚朋友的家。雖然加害者就在孩子的身邊,但很多時候我們卻難以察覺侵害的存在。儘管兒童性誘騙是兒童性侵加害者常典型的犯罪模式之一,但社會大眾普遍對兒童性誘騙的概念沒有很清晰的理解。當社會更多人理解兒童性侵的犯罪手段,提高敏感度,我們便能及早察覺不適當的互動,不會疏忽兒童的求救訊號,保護我們身邊的孩子,不讓加害者躲於暗處。


註一: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 41.

註二: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13, Schools.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 88.

註三: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13, Schools.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 87.

註四: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13, Schools.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 85.

參考文獻:

Kaufman, K., & Erooga, M. (2016). Risk profiles for institutional child sexual abuse: A literature review, report prepared for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O’Leary, P., Koh, E., & Dare, A. (2017). Grooming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contexts.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Sydney.

 

◎本文刊登於《人文教育札記》3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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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上):當關愛成為一種傷害的手段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中):以恐懼作為操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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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誘騙(Sex grooming) 

兒童性誘騙:為何我們難以發現
 
網路兒童性誘騙:隱藏在數位空間的犯罪行為  

兒童性誘騙(Sex grooming)

 「性誘騙」(Sex grooming)過往大家最常聽見的翻譯是「誘姦」。我和思寧在研讀國外的研究及案例的時候,覺得使用「誘姦」來形容這個犯罪行為,似乎有所不足。因為加害者要grooming的對象,並不只受害的小孩,他還需要誘騙所有受害者身邊的成人,讓所有保護小孩的環節放鬆警戒,然後才會開始進入要求小孩性互動,並利用之前所建立的誘騙行徑來孤立小孩求救的管道。我們認為這一連串的犯罪預備及行為稱為「性誘騙」更為貼切。因為加害者不只要誘騙小孩,還需要誘騙成人。

這樣的犯罪預備需要很多條件,很多時候必須花時間深入掌控受害者的生活,以及周遭所有成人的信任。長時間、獲取信任、可以掌控小孩生活或有獨處的時間,這些看似難以出現的條件,當加害者利用信任經營多年後,對受害的小孩及家庭卻產生極為嚴重的傷害,因為這樣的傷害利用了成年人的社會價值、家庭對孩子與教育的期許與連結,以及小孩對成人的愛與信任及未來的期待。

兒童性虐待和成人性侵害根本上的不同,就是意願。兒童因為生活是被成人所安排的,所以成人要利用生活的條件得到與兒童進行性行為的意願是非常簡單的事。你要餓肚子,還是滿足成人要求之後你可以吃飽,你要不能睡覺,還是滿足成人的慾望之後你就可以睡覺。你要被暴打一頓,還是安靜接受成人的安排就不會受傷。所以針對兒童的性犯罪,基本上難以和針對成人的性犯罪一概而論,因為兒童沒有能力抵抗,也沒有能力脫離被安排的環境,或創造自身安全的條件。

並不是只有肢體上的暴力會傷害一個人,利用信任進行的犯罪,有時候造成的傷害更長遠、更廣泛。例如一個校長利用自己在學校的權力來孤立學生,利用家長的信任與學生獨處發生性行為,利用家長及學生對學業的期待來規避監督,他傷害的並不只是受害的學生與家庭,他同時也利用整個社會對教育的信任與期待來進行犯罪。受害的孩子與家長因為信任與期待被利用,本應是保護孩子的人,卻成為侵害孩子的加害者,受害家庭生命很容易陷入自責與對人的恐懼之中。

兒童性誘騙的犯罪預防,也是不同國家努力在討論、預防的重要項目,但它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它難以區辨。對小孩友善、極力得到家長信任的人,難道就是危險的嗎?很容易落入這種討論。但可以區分的是,每個身份都有其合理的界線。這個身份是否越過合理的界線,同時又迴避監督,是值得每個人提高警覺的點。例如校長要辦出國旅遊,是否在常規以內?師長要求在集訓或出遊期間和小孩同一個房間,是否合理?師長對部分學生進行體罰,使小孩恐懼,是否合理?師長利用小孩的恐懼或課業期待,要求單獨課業輔導,是否合理?師長每天開車單獨接送某位學生放學,是否合理?每個情境,都有類似的兒童性虐待案例。

在兒童成長的每個時期,都有不同的安全議題。我們從兒童性虐待的各種案例裡面,看見加害者會隨兒童成長的年齡,而採取不同的手段。12歲以後,常見的手法就是和兒童建立戀愛關係。小孩不能談戀愛嗎?當然可以。但我們討論的,是某些理應保護和教育兒童的師長、教練或補習班導師,每年都在尋找「談戀愛」的對象。他們利用自己的職責,跨越職業的界線,與小孩建立「戀愛關係」。我認為是十分不道德的事,但無法可管。當然若這些人誘導小孩進入性行為,就是犯罪,而且利用社會賦予的信任及職責,應該加重處罰。

不同地區的加害者,會利用法律的漏洞,「獵捕」小孩。在台灣常見的案例是,利用職責和未滿16歲的小孩談戀愛,在小孩滿16歲的時候發生性關係,或等小孩畢業後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公立學校發生性犯罪免職,去到民間補習班繼續教書「談戀愛」。這就回到文章一開始談到的「性誘騙」的佈局。被信任的人傷害,本來就是件很恐怖的事。被愛慕的對象、「談戀愛」的師長利用,對涉世未深的少年、少女更是震驚。這種恐懼甚至會影響多年。許多人是在20、30年之後,才能開始處理類似的傷害。

雖然我們不是法律人,但有2個法律的點值得大家思考:一是性侵害追朔期,許多人傷害發生在兒童時期,20、30年後才有能力處理這樣的傷害,通常都超過追朔期。這也是很多加害者氣焰囂張之處:「這麼久之前的事,你能拿我怎麼樣?」二是身為兒童工作者,利用兒童16歲後的性同意權。在這樣的權力關係下,利用職責,是否是一項性犯罪,我覺得我們的社會應該來到需要重新思考的時候。

人本教育基金會一直都對兒童保護的議題不遺餘力,亦不畏爭議。我和思寧在《人本教育札記》裡,寫的就是關於兒童性侵害防治在不同國家處理的經驗,以及推廣的經驗。教育需要監督,也持續需要不同的觀點加入改革。每個人都有一個位置,去預防兒童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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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誘騙:偽裝成善意的惡行
 
兒童性誘騙:為何我們難以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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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 星期五

不只一種犯罪手法:認識兒童性侵犯罪類型

作者:徐思寧

圖片引自 Pexels


兒童性侵害為什麼會發生?為什麼發生在小孩身上?為什麼會發生在我的伴侶身上?

六年前我知道伴侶潔晧童年曾經歷痛苦的性侵與虐待後,我感到難以言喻的哀傷與憤怒。潔晧在回憶起童年經歷後身心都崩潰了。我們把所有力氣和精神,都投放在復原的努力上。

復原的歷程是艱辛的。或許只有走過痛苦的路,才能結束童年以來的痛苦。一切的努力沒有白費。痛苦的時間雖然漫長,但經過這六年的努力,潔晧的身心狀況已趨穩定。他會笑,會感覺到生命的平靜與溫暖。

我見證了一位童年性侵受害者的痛苦,或許更正確應該是說,我陪伴潔晧渡過了漫長又痛苦歷程中的一小段。我不能忘記這份沉重的感覺。我一直聽到心裡的呼喊:為什麼這些殘酷的事情會發生在孩子身上?為什麼?我們可以做什麼阻止這些痛苦發生?

這個問題也是很多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的吶喊。不少研究者嘗試解答這個問題。

一直以來,探討兒童性侵如何發生、如何預防的相關研究,主要透過已定罪的性侵案件尋找答案。然而,這些研究都受限於被揭發的兒童性侵案件。我們不能忽略很多童年性侵受害者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並不會在遇到侵害後揭露自己的經歷。

研究指出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二十四年才第一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這些沒有被揭發,沒有進入司法系統的兒童性侵案件,明顯地指出過往討論兒童性侵的論述,只能反映一小部分受害者的困境及侵害類型。(註一)

澳洲皇家調查在2017年發表的兒童性侵調查報告,嘗試堵塞這個兒童性侵防治的漏洞。澳洲政府在2013年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針對在學校、家外安置機構、宗教團體、體育訓練場所、青年感化院等機構發生的兒童性侵進行全國調查。經歷五年調查、57場公聽會、8013場保密面談後,共有6875位倖存者敘述了受害經歷。

受害者的親身陳述,讓我們有機會理解到那些成功避開偵查的兒童性侵加害者之行為模式。受害者的觀點提供了非常珍貴,而且無可取代的洞見。連同嚴謹的機構兒童性侵案件個案研究(case studies)及公聽會多位證人的證詞,提供了更多用力的證據,協助我們理解童年機構性侵受害者的遭遇及困境。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指出,兒童性侵的發生是不同因素複雜交互組合的結果。不是任何單一因素釀成了兒童性侵的發生。我們應該理解不同的因素如何構成了兒童性侵發生的「危機」(risk)。而兒童性侵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是兒童性侵害發生的其中一項關鍵危機因素。任何關於兒童性侵預防的討論,均需要深刻的理解及辨認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案類型,才能擬訂出有效的兒童保護政策,並提供加害者適合的治療。


【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類型及犯罪手法】

兒童性侵加害者是型態多樣的群體。學術界嘗試依據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手法(modus operandi)把他們分類成不同的犯罪類型(typologies)。類型是一種廣泛的分類,協助我們理解人類的行為、特徵與模式(patterns)。犯罪類型幫助我們理解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模式,讓我們在眾多且複雜的背景因素中,辨認促使兒童性侵害發生的條件,從而提高兒童保護的敏感度。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從眾多兒童性侵受害者及公聽會的證詞,辨認出機構裡發生的兒童性侵害事件中,加害者大致可以分為三大犯罪類型:迷戀型慣犯者(fixated, persistent perpetrators)、機會型犯罪者 (opportunistic perpetrators)及處境型犯罪者 (situational perpetrators)。


迷戀型慣犯者
有研究者稱迷戀型慣犯者為狩獵型犯罪者(predatory perpetrators)(註二)。他們長期對兒童感到性吸引。他們通常是累犯,有多次侵犯兒童的紀錄,而且曾在多個機構犯案。相對其他犯罪類型,迷戀型慣犯者較有可能被診斷為有「戀童」(paedophilic)傾向,並較少擁有符合其年齡的性關係。

部分迷戀型慣犯者會選擇從事可以接觸小孩的職業,並且會積極操控環境、機構內的職員及兒童的主要照顧者,製造性侵兒童的機會。他們較常會運用精心安排的性誘騙手法,引導孩子進入性侵害的關係,但他們也會在未事先策劃的狀況下性侵兒童。

澳洲天主教神父Gerald Ridsdale是迷戀型慣犯者的典型例子。他自1975起四十多年間,性侵了超過一百名兒童。他曾在多個教區犯案,並得到教會信任。受害的兒童大部分受害者均為青春期前的兒童,年齡最小的受害者更只有四歲。(註三)

儘管迷戀型慣犯的犯罪描述非常貼近一般大眾對兒童性侵加害者的刻板印象,但大部分的兒童性侵加害者並不屬於這犯罪類型。


機會型犯罪者
對機會型犯罪者而言,兒童不一定比成人更有性吸引力。加害者比較不迷戀對兒童的性侵害,但他們會利用兒童來滿足自己的性慾。他們控制衝動的能力較弱,也不太在意遵守社交規範。他們對性行為及其他行為的道德後果沒有很在意。他們也可能曾參與過其他犯罪活動。

機會型犯罪者會利用出現的機會侵犯兒童。他們在入職學校或其他兒童機構時,大都沒有計畫或意圖去性侵兒童。不過他們會濫用職權,利用工作賦予他們接觸及照顧兒童及青少年的機會侵犯兒童。

相對其他兒童性侵加害者,機會型犯罪者比較不會主動操控環境來製造性侵兒童的機會。他們也比較少運用性誘騙的技巧。他們也不傾向與受害者建立延伸的關係。這說明了這類型犯罪者利用機會侵犯兒童的犯罪特徵。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中有受害者是生病住院時,在醫院被年輕男志工性侵。當時他們在參與醫院安排的遊戲「沙丁魚」(sardines)。這遊戲是捉迷藏的相反版,一人先躲起來,其他人尋找躲起來的人。當有人找到躲起來的人時,他們要靜靜地躲在一起。當越來越多人躲在藏身地點時,便會像沙丁魚一樣擠在一起。在遊戲期間,受害者被一位志工拉到角落,志工告訴她玩這遊戲要非常非常安靜,不能被其他人聽到他們發出任何聲音。然後這位志工開始觸碰她的下體,並用手指插進她的陰道,直到男生自慰射精。(註四)機會型犯罪者利用醫院兒童保護措施的漏洞,乘機性侵了這位受害者。


處境型犯罪者
處境型犯罪者通常對兒童沒有特別的性興趣。他們與其他沒有性侵兒童的男性有類似的性興奮。處境型犯罪者因回應自己生活的環境及「壓力源」(stressors)而促發性侵兒童。這些生活的壓力源包括社會隔離、缺乏正向的成人親密關係、低自尊、不良的適應能力等。

澳洲一位老師在任職期間侵犯了四十多位男學生。他向精神科法醫揭露,他感到「空虛、匱乏、內疚、缺德、懦弱、寂寞、沒有信心」。法醫指他因「害怕被奚落」而無法從男性或女性取得性滿足。(註五)這描述了處境型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犯案動機。

處境型犯罪者往往是守法的一群,通常沒有其他犯罪紀錄。加害者可能會把兒童的玩笑、坦誠、膽怯、精力充沛、裸露或不良行為,視為性暗示或性侵的機會。他們可能會運用性誘騙的手段,但也不一定在性侵害發生前誘騙受害者。這類性侵犯罪的受害者往往經歷較長期的侵害,因為加害者通常是利用職權賦予的照顧責任或兒童及青年的信任,從而維持長時間的侵害。


【犯罪類型的限制】
兒童性侵的犯罪類型把加害者多變的犯罪特徵與行為做系統的分類,協助我們理解不同類型的兒童性侵犯罪如何影響性誘騙的手法,例如可能是預謀的,也可能是衝動的。不同的犯罪類型在不同的場域,會產生不同的相互影響,影響加害者侵犯兒童的機會,加害者的行為也會呈現不一樣的信號。

兒童性侵的犯罪類型也有其限制。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類型並不是互相排斥的概念。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可能會符合多於一種的犯罪模式。加害者的行為特徵也可能在不同時間點,呈現不同犯罪類型的元素。

同時,不是所有的兒童性侵加害者都剛好符合上述類別分明的犯罪類型。加害者的行為也可能沒有特定犯罪類型的行為特徵。所以我們不應該使用犯罪類型作為診斷犯罪意圖的工具,也不應使用上述犯罪類型作為預測誰人是否犯罪者的用途。


【利用犯罪類型來擬定性侵防治政策】
各類的犯罪類型呈現了不一樣的性侵動機與環境條件。例如機會型犯罪者通常不會主動創造侵害的機會,他們大概不會投放力氣去營造侵害兒童的環境。初步理解兒童性侵犯罪類型後,「情景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 SCP)理論,會協助我們思考如何建基於犯罪類型的行為特徵,擬定更有效及更全面的機構兒童性侵預防及偵測策略。

根據「情景犯罪預防」的觀點,任何牽涉直接接觸的犯罪行為(direct-contact crime)需要三項要素才能發生:具有犯罪傾向者、合適的對象、以及能喝止罪案發生的保衛者缺席。為了減少上述類型的犯罪行為發生,「情景犯罪預防」主張透過有系統的操控潛在加害者及潛在在受害者的周邊環境,積極減低兒童性侵發生的危機。

改變環境及減少犯罪機會的策略,包括:

1)增加犯罪難度
這策略主要是增加兒童性侵加害者犯案需要投放的力氣。針對迷戀型慣犯者,我們可以思考如何改善現有的兒童工作者審查及篩選機制(screening mechanisms),更有效的排除有性侵犯案紀錄的加害者從事兒童相關工作。學校也可限制師生單獨相處或校外私下會面,減少加害者進行性誘騙及犯案的時機。另外,加強對所有學生、家長及老師進行性侵防治教育,能提高校內所有人對性侵的敏感度,讓性侵慣犯難以有機可乘。

2)提升犯罪被發現的機會
不同性侵犯罪類型,均牽涉犯案的地點。若能減少學校或兒童服務機構的隱蔽空間,便可及早發現是否有成人與兒童發生不適當的身體接觸。基本的兒童性侵預防措施例如重新設計學校的環境,排除隱蔽的空間,策略地加裝玻璃、窗戶或閉路電視等,使加害者的行為更容易被發現。

針對機會型犯罪者,機構需要確保所有學生、教職員及家長可以提出申訴,並可以表達疑慮。學校需要為學生及教師提供兒童性侵申訴的培訓,讓他們有能力判斷行為是否已經越界,並知道如何提出申訴。機構擬定並落實執行兒童安全政策(child safe policy),持續監督所有職員的行為,也能減低機會型犯罪者侵犯兒童的機會。

3)降低對犯罪的容忍度
機構建立對性侵零容忍的文化,能支持學生及早揭露性侵的經歷,也能鼓勵職員舉報疑似的個案。針對處境型犯罪者,學校設立明確的教師行為守則、擬定師生社交媒體運用守則、提供師生關係的專業界線及道德決策訓練、新入職教師的導師支持計畫等措施,均能協助界線概念模糊的教師。(註六)


性侵加害者的犯罪手法是多變的。不同類型的兒童性侵犯罪者不論在動機、侵犯行為及犯罪模式均有著不一樣的個人及環境條件。各學校及兒童服務機構在擬定兒童性侵防治措施時,需要全面的思考到各種兒童性侵犯罪類型的加害者在侵害發生前、侵害期間、侵害之後各階段的犯罪行為,進而擬定因應的防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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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不能再掩蓋的罪行,不能再迴避的痛苦 — 澳洲政府如何面對兒童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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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註一: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A brief guide to the final report.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5.

註二:O'Leary, P., Koh, E., & Dare, A. (2017). Grooming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contexts. Sydney: Report to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p.13.

註三:ABC. (2019). Gerald Ridsdale victim reaches abuse compensation settlement with Catholic Church. Download from https://www.abc.net.au/news/2019-09-27/gerald-ridsdale-victim-reaches-settlement-with-catholic-church/11555748.

註四: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8.

註五: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p.129.

註六:有關師生關係的專業界線,請參閱我們在《人本教育札記》367期〈建立師生關係「專業界線」才能預防兒童性誘騙〉及368期〈預防兒童性侵害-從教師的專業界線培訓開始〉的文章。



【參考文獻】

O'Leary, P., Koh, E., & Dare, A. (2017). Grooming and child sexual abuse in institutional contexts. Sydney: Report to 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Wurtele, S. K., Mathews, B. & Kenny, M. C. (2019). Keeping students out of harm’s way: Reducing risks of educator sexual misconduct.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28:2, 160-186.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2020年3月號

2020年3月23日 星期一

網路兒童性誘騙:隱藏在數位空間的犯罪行為

作者 / 徐思寧

數位科技(digital technologies)急速發展,網路平台(online platforms)、社交媒體(social media)的普及,不但改變了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模式和距離,為我們生活帶來很多方便,數位空間更成為現今兒童及青少年生活的一部分。兒童及青少年除了透過數位科技取得各種資訊,更會利用各種社交媒體建立他們的人際社交網絡。然而,網路空間及社交媒體的出現,同時也帶來兒童性誘騙及兒童性侵害的新危機。

圖片取自Pexels



【利用網路進行兒童性誘騙】
兒童性誘騙(sexual grooming)是性侵加害者製造機會對兒童進行性侵犯及避免性侵被發現的犯罪手段。兒童性誘騙通常會經歷數個階段:

1)製造機會與兒童及其父母建立友好關係,取得信任;
2)經營情感連結,建立特別關係,並開始孤立孩子;
3)慢慢增加身體觸碰,測試兒童的反應;
4)性化(sexualized)雙方關係,把互動漸漸提升至性侵犯的行為;
5)控制小孩對侵害的事情保密。

過往兒童性誘騙的歷程,加害者需要製造與兒童面對面接觸的機會。隨著網路及智慧電話的普及,這些數位科技已在改變兒童性侵加害人的犯案手段。不少兒童性侵加害者利用智慧電話、電腦以及各種數位媒介,例如電子郵件、簡訊、網路社交平台及網路論壇作為工具,進行「網路兒童性誘騙」(online grooming)。

研究指出「網路兒童性誘騙」的歷程,往往比面對面發生的性誘騙快速(註一)。加害者與兒童之間的「性」對話,很容易在非常短的時間内急速升溫。而網路活動的形式及持續出現新興的應用程式,使偵查及預防兒童性誘騙變得不容易,但在某些情況下,數位互動的紀錄,也成為檢控官對加害者起訴的證據。


「網路兒童性誘騙」普遍經歷以下階段:

快速建立緊密關係
兒童性侵加害者運用通訊應用程式,如臉書、Line、IG、Whatsapp、Twitter等,向兒童及家長持續頻繁的以訊息聯繫,建立親密及信任關係。不少加害者會利用兒童或青少年獨處的時間,與他們線上密集的交換訊息、照片及影片,關注他們的生活,表達關愛的情感,營造與兒童親密及特別的關係。

傳送「性」意涵的照片及訊息
基於大部分社交媒體及網路平台均提供用戶保有隱私的對話、傳送照片及影片、私人即時視訊的功能,促成了加害者進行性誘騙的有利條件。加害者利用這些數位媒體,發送有性暗示的訊息給孩子,大量談論有關「性」的內容。這些具有「性」或「情慾」意涵的短訊,也稱為「情色短訊」(sexting)。加害者以大量的情慾對話或互傳裸照,減少孩子對性的敏感度及抗拒度,把成人與兒童間充滿「性」意涵的互動正常化。

網上或面對面的性互動
加害者慢慢會對目標兒童或青少年施加情感壓力,極力邀約見面,嘗試進一步性化兩人的互動。除了性色短訊,加害者可能會利用社交媒體與兒童交換裸照、引導孩子拍攝色情照片、引導孩子在視訊及直播期間脫衣服、自慰、進行網路性行為(cybersex)、甚至極力邀請孩子「網友見面」,並在見面時引導或強迫孩子發生性行爲。

透過性勒索或情緒操控使受害者保持沉默
數位科技也成為性侵加害者在兒童性誘騙後期,維持受害者保密的工具。加害者可能持續透過社交媒體的訊息,操控受害兒童的情感,引導孩子保密兩人的關係。加害者也可能利用兩人互動期間取得的裸照、色情照片或影片,對受害的孩子甚至他們的家長進行「性勒索」(sextortion)。「性勒索」是指加害人以威脅公開對方的裸照或色情照片,換取更多的色情照片、性互動或金錢等的勒索行爲。

澳洲雪尼一所舞蹈學校的主管大量使用簡訊、臉書的訊息及即時通話,向多位舞蹈中心的學生及家長進行性誘騙。警方找到這位主管與校內一對姐妹及其母親的訊息中,有多達千則的色情訊息、照片及影片。這位母親表示這位主管曾答應栽培她的兩位孩子成為舞蹈之星,要求她拍攝孩子的色情照片及影片給他。舞蹈學校的主管在取得孩子的色情照片後,便以這些照片威脅摧毀這位母親及兩名孩子,要求這位母親傳更多孩子的色情照片給他。


【利用網路變成孩子的熟人】
網路空間大大增加了性侵加害者尋找目標兒童的機會。加害者利用網路匿名、不受地點時間限制的特性,隱藏自己的身份,以虛假的性別、年齡或職業,在不同的網路平台尋找目標兒童,成爲孩子的網友,建立與兒童的信任關係,進行兒童性誘騙。而在真實世界中認識兒童的加害者,則利用各種社交媒體的應用程式,了解目標兒童的生活及喜好,與目標兒童得以快速建立親密互動,並透過簡訊或訊息展開具有「性」意涵的對話,測試兒童的反應。

網路的使用模糊了陌生人及熟人的定義,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使兒童及青少年更難在短時間判斷對方是否可以信任的人。澳洲一位女孩在一場體育活動中認識了一位志工,其後這位志工透過電話及社交平台持續發送訊息給她,並跟她訴說個人婚姻生活遇到的困難。這位志工更邀請女孩出席家庭聚會,介紹她認識自己的兒子。然而,這位志工後來卻性侵了這位女孩。兒童性誘騙是一種利用信任的犯行,加害人利用數位科技,操弄兒童對人的信任。


【哪些線上平台容易隱藏危機?】
澳洲的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2017年發表了一份有關兒童在機構(如學校、教會、育幼院)遇到性侵害的全國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以下的數位科技有較高兒童性誘騙的風險:

定位模糊的線上社交平台
越來越多線上社交平台的設計是用作約會或認識伴侶之用,而且部分平台的社交或約會用途界線日益模糊,使兒童及青少年難以辨認不同網路用家之間的行為差異以及背後可能隱藏的危機。

具有私人訊息功能的社交平台及應用程式
現在很多線上遊戲及社交平台,均會提供用家互傳私人訊息的服務。這些平台私人訊息的隱蔽性質,提供潛在的兒童性侵加害者與兒童在線上秘密互動的機會。不少線上平台為了保障用戶的隱私,更提供數據加密的服務,增加了執法部門調查線上兒童性誘騙的困難。

具有線上直播功能的應用程式
具有線上直播的應用程式,讓兒童可以隨時隨地與陌生人、認識的人、群組或一般大眾進行直播或線上面對面的即時互動。不少兒童性侵加害者利用這些平台不受地點限制和匿名的特性,與兒童進行即時接觸,並引導孩子在直播期間與他們進行性互動。


【在學校發生的網路性誘騙】
網路空間及真實世界的界線日趨模糊。學校教職員與學生透過數位媒介溝通越來越普遍。學校內如何預防網路兒童性誘騙,成為保護學生的重要議題。

澳洲皇家委員會在2017年發表的報告同時指出,在學校、教會、體育會等機構場域,以下的因素會增加兒童遇到性誘騙的風險:

課堂後的網路互動機會
例如老師利用網路「學習遊戲」(educational games)的聊天室,跟學生在下課時間繼續跟學生聊天互動,進行網路性誘騙。

教職員公私社交帳號及電子郵件缺乏區隔
學校的老師、教職員、體育教練或志工,不運用學校的官方帳號,而是以私人電子郵件、私人社交媒體帳號,與學生取得聯絡,並進行單對單的聊天互動。澳洲YMCA的一位兒童保育員利用私人電話的社交帳號,與工作期間照顧的孩子取得個人聯繫,並進行網路性誘騙和侵犯了這些小孩。雖然澳洲的YMCA有針對兒童照片、員工運用智慧手機及其他數位科技擬訂相關兒童保護政策,但政策執行不力時,加害者就會有機會找到政策漏洞性侵兒童。

兒童是網路服務的「顧客」
有些教育或補教機構會為兒童提供網路的家教服務(online tutoring)、線上諮詢(online counseling)、線上單對單的語言教育服務。這種線上的學習形式,製造了機會讓成人可持續與兒童在相對封閉的網路空間,不受監控的互動。


【如何保護兒童使用數位科技的安全】
數位科技加速了過往兒童性誘騙的佈局時間,並增加了犯案的隱密性。如何確保兒童在網路世界的安全,已經成為很多家長關心的議題。英國的預防兒童性侵害倡議團體「Stop It Now!」就兒童網路安全向父母提出以下建議:

當你為兒童購買新的電腦、智慧手機、遊戲機或其他數位產品時,詢問該產品是否有保護兒童網路安全的應用程式或軟件可安裝。

根據孩子的年齡和成熟度,考慮把孩子的電腦放在成人可看到螢幕的位置。在孩子年幼時陪伴他們建立安全使用網路的習慣。隨著孩子長大,他們會需要更多的網路私人空間,家長要注意尊重孩子的隱私。

支持孩子享受在網路上探索的時間,同時鼓勵孩子享受網路世界以外的活動,例如跟朋友一起運動、跟家人一起郊遊等。

教導孩子成爲聰明的網路使用者,包括學習判斷網路服務及社交平台是否安全、練習批判網路資訊的可信度、運用不同查證網路資料的方法等。

教導孩子不要在網路上公開自己、家人及朋友的個人資訊,如真實姓名、生日、電話號碼、居住地址、就讀學校等。如果孩子需要註冊個人郵件、聊天室或其他社交平台帳號時,教導他們以暱稱註冊,並確保個人資料不會被平台公開。

提醒孩子要知道網路上認識的「朋友」,真實身份可能與他們所說的不一樣。平日可以跟孩子討論真實世界的朋友與網路朋友聊天時内容的差異。

對孩子的網路世界保持開放及好奇的態度,跟孩子在聊天時討論最近在瀏覽什麼網頁、同學之間玩什麼網路遊戲、現在流行哪些網路平台等。

鼓勵孩子在網路上瀏覽時如果遇到任何奇怪或感覺不舒服的網頁,可以隨時跟你討論。如不小心連結至色情網頁、遇到彈出式視窗的色情廣告、朋友傳來色情照片等狀況,可以隨時告訴你,你願意隨時提供協助。

提醒孩子在網路寄出或發佈的照片及影片後,我們便無法控制這些數位影像的去向,所以對發佈照片或影片的内容要保持謹慎態度。

確保你的孩子理解與網友在真實世界見面的風險,並告訴孩子即管網友說自己是男人、女人或是學生,也不要單獨跟網友見面。


【權利與保護之間的平衡】
雖然我們常常聽到很多關於兒童運用網路所衍生的擔憂或負面問題,但我們不可以忽略兒童及青少年可以上網及運用社交媒體平台,其實為兒童帶來很多正面的改變及益處。例如兒童可以透過數位科技及網路環境進行自主學習、取得各種知識和資訊、建立自己的社交網絡等。網路平台更能幫助兒童取得有關兒童性侵的資訊及專業意見,甚至可以找到安全的途徑揭露性侵的經歷。

兒童可以運用數位媒體已成為兒童權利重要的一環。如何支持兒童運用網路空間及數位媒介,保障他們取得資訊的權利、社交的自由及隱私權,同時保護兒童避免網路的危機中取得平衡,是我們維護兒童權利的一大考驗。


☆ 本文刊登於《人本教育札記》2019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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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孩子共讀《蝴蝶朵朵》,一起預防兒童性侵。


《蝴蝶朵朵》
作者:幸佳慧
繪者:陳潔晧、徐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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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聽受害者的聲音,學習成為溫柔的大人。

 《不再沉默》
作者:陳潔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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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註一: Whittle, H. C., Hamilton-Giachritsis, C., Beech, A., & Collings, G. (2013).  A review of young people’s vulnerabilities to online grooming. Aggression and Violent Behavior, 18, 62-70.

【參考文獻】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2,  Nature and caus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6,  Making institutions child saf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 (2017). Final report: Volume 13,  School.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Stop It Now! UK & Ireland. (2016). Family safety: A guide for parents to keep children and young people safe from sexual abuse. Download from: https://www.stopitnow.org.uk/files/Family%20Safety%20Pack%20WEB%20JAN16.pdf

Stop It Now! UK & Ireland. (Date Unknown). The Internet and children… What’s the problem? Downloaded from: https://www.parentsprotect.co.uk/files/stop_booklets_the_internet_and_children_whats_the_problem01_14.pdf

【相關連結】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上):當關愛成為一種傷害的手段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中):以恐懼作為操控的手段

性侵加害者如何使孩子保持沉默(下):權力與地位 

兒童性誘騙:偽裝成善意的惡行
 
兒童性誘騙:為何我們難以發現



2019年6月29日 星期六

不能再掩蓋的罪行,不能再迴避的痛苦 — 澳洲政府如何面對兒童性侵

作者/徐思寧

兒童性侵是嚴重的罪行。加害者為了滿足自己的慾望,在暗處殘害操控小孩的身心。這種讓人憤怒的罪行,卻從來沒有消失。

【被掩埋的過去】

在澳洲,自1980年代起不斷有在學校、宗教組織或安置機構中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遭到揭發。1989至2016年間,澳洲政府已進行了超過80份兒童性侵的相關調查。

兒童遇到性侵的事情,顯然不是個別機構的單一事件,也不只是發生在過去的悲劇。兒童性侵依然持續在不同場域發生,而過去傷害所帶來的影響依然蔓延至今。

其實早於2004年的調查報告已建議澳洲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就兒童性侵作更全面及更高權力的全國調查。

政府卻遲遲沒有行動。

至2012年,澳洲維多利亞省議會就宗教機構內神職人員性侵兒童的事情展開調查。期間,一份警察報告列舉了最少四十名年輕人的自殺與被天主教神職人員性侵有關。而維多利亞省的警察總監(Chief Commissioner)向議會建議把天主教教會妨礙兒童性侵調查的行動視為非法行為。性侵受害者家屬及其他倖存者極力呼籲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宗教機構內發生的兒童性侵案件。

天主教教會神父涉嫌性侵兒童的指控不斷。在澳洲新南威爾斯省的一名警官在ABC News的電視節目,親身指控天主教會阻礙警方進行兒童性侵的調查並試圖煙滅證據,他更被高層要求放棄調查,並呼籲政府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

這位警察呼籲,引爆了整個社會累積已久的不滿及憤怒。在各方壓力下,澳洲聯邦政府在電視節目放映的一星期內成立「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回應皇家調查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調查兒童相關組織(如學校、宗教機構、育幼院、青年感化院、運動俱樂部等)如何處理兒童性侵事件(註一)。  鑑於調查的範疇及所需的專業背景,政府共委任六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包括法官、兒童心理學家、前任警察總監、前任參議員等擔任調查委員。

【聆聽受害者的聲音】

澳洲的皇家調查是屬於權力非常高的調查組織,根據〈1902年皇家調查法〉,調查委員會的權限包括可調查警方如何辦理兒童性侵的申訴、調閱任何機構的檔案等,證人給予錯誤或誤導的資訊更會面臨罰則。

聆聽性侵受害者的聲音是調查的首要任務。然而,敘述性侵是非常個人且創傷性的經歷,而傳統公聽會的採證形式,明顯對性侵受害者並不適合。

為了讓受害者可以在保密、友善及支持的環境敘述受害經歷,政府在2013年修訂〈皇家調查法〉(The Royal Commissions Amendment Act 2013),新增「保密面談」(private sessions)的調查機制,讓受害者可自願的在不公開、不用宣誓、不用接受交叉詢問的環境下,向調查員說出自己的故事。

整個調查過程極力的重視性侵受害者的感受與需求。在進行「保密面談」時,受害者可以選擇調查員的性別,可以選擇由朋友陪同出席,也可以申請情緒輔助犬(support dog)的陪伴。

為了支持受害者的復原及避免二次創傷,心理諮詢師會陪伴受害者在保密面談前作前置準備,面談結束後諮詢師會立即提供情緒支持。

除了保密面談,受害者也可選擇以電話、書面陳述(written accounts)及公聽會(public hearing)等形式說出經歷。

這些嚴謹且溫柔的安排,鼓勵了很多受害者說出自己的經歷。調查期間,皇家委員會共接聽了近4萬次民眾的來電,收到2萬5千多封的來信,進行了8013場保密會面,共6875位受害者敘述了受害經歷。出席保密會面的性侵倖存者年紀最大的是93歲,最年幼的是7歲。

皇家調查委員會另接獲992份書面申述,並在全國各地舉辦了57場公聽會,共1302位證人在公聽會作證。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兒童性侵調查規模一覽
接聽42041次民眾來電
收到25964封民眾的書信
進行8013場保密面談
舉辦57場公聽會
聘請700名以上工作人員
耗費澳幣3億4千多萬



【嚴謹的研究計畫及大量諮詢公眾的政策討論】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另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全面的研究計畫,針對兒童性侵的成因、預防、辨認、受害者的復原與支持需求、機構及政府該如何處理兒童性侵等面向,提出了八個研究範疇。研究計畫所整理的資料及發現,為調查提供穩健詳盡的背景資料與知識基礎。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研究範疇
為何兒童性侵會在機構發生?
如何預防在機構發生的兒童性侵?
如何有效的辨認兒童性侵?
發生兒童性侵時,機構應如何處理?
政府及法定機關應如何處理兒童性侵?
受害者/倖存者及他們的家庭需要怎樣的治療及支持?
研究中關注的機構之歷史?
我們如何確保皇家調查委員會可帶來正面的影響?


皇家調查委員會就委託的研究設定了嚴謹的品質審查機制,委託的研究需經過調查委員會內部專家的初步內容審查、兩位獨立研究員作雙盲評審(double-blind peer review),以及最後由委任教授進行的編輯評審。

研究計畫最後共出版59份研究報告。其中四份報告的研究者更以兒童及青年的想法和建議為核心,探討兒童及青年對安全的想法以及探討兒童認為機構該怎樣做才讓他們感到安全。

為了提出有效及可實行的的政策建議,皇家調查委員會共舉辦了35場圓桌會議(roundtables)、44場社區論壇(community forums)、6場兒童及青年的諮詢會,以及收到1388份由不同組織及個人遞交的議題及政策諮詢回應文件。皇家調查委員會透過大量諮詢倖存者、公眾、學者、政策專家、政府代表、非政府組織代及倡議團體的意見,讓社會不同群眾的意見得到聆聽,並影響改革的方向。

【調查結果】

「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進行了五年,聘請超過700名員工,耗費    澳幣3億4千多萬 (約台幣75億元),在2017年12月發表了最終調查報告(註二)。調查報告共17巨冊。討論宗教機構的第16冊頁數更多達2537頁。連同較早前三份關注補償、司法及不適任教育人員的報告,「皇家調查委員會」向澳洲人民交出了「沉重」的控訴。

調查委員會的最終報告顯示,調查中:
  • 受害人數:超過1萬7千名
  • 受害年代:1950年代前-2000年後
  • 受害人性別:男性佔64.3%
  • 首次受害年齡:51.5%發生在10-14歲;31.1%發生在5-9歲(圖1)
  • 受害時間:平均持續2.2年
  • 36.6%的受害者被不只一位加害者侵犯
  • 受害者平均花24年才首次說出受害經歷
  • 轉介了2575件案件予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圖1:澳洲皇家調查中性侵受害者首次被性侵的年齡


有關加害者,研究顯示:
  • 93.8%的加害者為男性
  • 83.8%的加害者為成人
  • 性侵加害人:32.2%為神職人員;30.1%為學校教師,13.7%為安置機構保育員
澳洲皇家調查中機構兒童性侵加害者的身份

神職人員學校教師安置機構保育員寄養父母寄宿學校舍監監護人員助理醫護人員志工青年團體領袖體育教練親人出現在機構的成人陌生人警官教會領袖社工日間照顧者課後照顧者其他/不明
%32.230.113.711.36.15.94.13.832.72.22.110.80.70.40.30.20.130.1


有關受害地點,研究顯示:
  • 超過4000個機構被指控曾發生兒童性侵事件
  • 性侵地點:41.6%在家外安置機構;31.8%在學校;14.5%在宗教團體(圖2)
圖2:機構兒童性侵發生的地點

當時的澳洲總理麥肯·滕博爾(Malcolm Turnbull)表示,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揭露了兒童性侵問題是「國家悲劇」。這些數字讓大眾深刻認知兒童性侵廣泛的存在,而現存的體制明顯不足以預防及發現這些對兒童的傷害。


【建議與全國性道歉】

皇家調查委員會提出了409項建議,讓所有不同類型的兒童機構可以更有效的預防、辨認、處理及舉報兒童性侵。當中包括:

- 成立「兒童安全國家辦公室」(National Office for Child Safety),推廣預防兒童性侵國家政策(註三)。

成立「全國補償方案」(National Redress Scheme),給予每名受害者澳元$200,000-$10,000補償(約台幣440萬-22萬元)及提供終生的心理諮商輔導服務,支持受害者復原(註四)。

- 在全國推廣及落實「兒童安全機構全國原則」(National Principles for Child Safe Organisations),讓兒童機構成為安全的場所,減少兒童及青年未來在機構遇到傷害的可能。

在皇家調查委會會完成調查報告的10個月後,澳洲政府在2018年10月22日就機構兒童性侵,向受害者及相關家庭發表全國性道歉。

【兒童性侵的調查年代】

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讓我們看見過去的傷痛,同時提醒我們要積極預防未來的傷害。這調查以嚴肅及認真的態度,調查受害者提出的指控,同時展示了如何真誠且溫柔的聆聽性侵受害者的態度。

針對兒童性侵的全國性調查已經是一項全球的趨勢,紐西蘭、英國及愛爾蘭等國家也正進行全國性的兒童性侵調查。

這跨文化、跨世代的創傷,什麼時候才可以終止?在我們成長的土地上,我們又願意做什麼去確保過去發生的傷害不會再次發生?


☆本文刊登在《人本教育札記》2019年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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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孩子共讀《蝴蝶朵朵》,一起預防兒童性侵。

《蝴蝶朵朵》
作者:幸佳慧
繪者:陳潔晧、徐思寧


博客來:https://bit.ly/2GEHaeA
金石堂:https://bit.ly/2UPyTNr
誠品:https://bit.ly/2Gul5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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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機構對兒童性侵事件回應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官方網頁:
https://www.childabuseroyalcommission.gov.au/
註二:澳幣$1=台幣$22
註三: 澳洲政府在2018年7月1日已成立「兒童安全國家辦公室」;官方網頁:
https://pmc.gov.au/domestic-policy/national-office-child-safety
註四:補償金額後來調整為最高澳元$150,000(約台幣330萬元);終生的心理諮商輔導服務則改為每人十年內上限澳元$5000(約台幣11萬元)的諮商服務。「全國補償方案」的官方網頁:https://www.nationalredress.gov.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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